(2016)鲁01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广)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广友,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广友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结标的本金2970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本金29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