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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欧阳补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35号罪犯欧阳补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补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6.8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补儿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未���极缴纳罚金,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补儿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