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永华与张冰洋、曹树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华,张冰洋,曹树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95号原告胡永华,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冰洋,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曹树丽,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751号。原告胡永华与被告张冰洋、曹树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永华与被告张冰洋、曹树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