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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崇振与王涛、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振,王涛,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0号原告朱崇振,临沂市辉震家居馆个体业主。被告王涛。被告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振诉被告王涛、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1元减半收取5241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6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