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崇振与王涛、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振,王涛,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0号原告朱崇振,临沂市辉震家居馆个体业主。被告王涛。被告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振诉被告王涛、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1元减半收取5241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6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