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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丽玉与王启泰、黄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玉,王启泰,黄小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49号原告廖丽玉,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王启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小宾,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丽玉与被告王启泰、黄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丽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启泰、黄小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丽玉诉称,被告王启泰由于资金紧张,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月利率2%。该借款由保证人被告黄小宾提供保证担保。但被告王启泰借到上述款项后,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予以推诿,无还款诚意。请求判令被告王启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元的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王启泰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黄小宾对被告王启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启泰、黄小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由黄小宾做保证人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启泰、黄小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王启泰由于资金紧张,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该借款由保证人被告黄小宾提供保证担保。当天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但被告王启泰借到上述款项后,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予以推诿,无还款诚意。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请求被告王启泰偿还尚欠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黄小宾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小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启泰追偿。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王启泰、黄小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启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廖丽玉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黄小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小宾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启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启泰、黄小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文红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熹栋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