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99号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民院路以东健龙尚谷杰座1栋2806号。法定代表人:黄良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远东科技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苏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厚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厚瑾环保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桂祥福,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2月13日在其公司内以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名义和原告签订合同,对其集团老板苏笑海所拥有的位于洪山区喻家湖路的虹景花园A130号别墅进行外墙装修工程。装修款项一直以来由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账面支出。合同施工日期: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3月15日(中间由于该物业管理处规定春节期间不能施工,在被告知晓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期限顺延)。原告于2012年4月底完成该工程的施工,并承诺2013年5月期满对于该工程进行保修。至今,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进行催款。但两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借口而零零散散付款。合同总额人民币18.3万元整,已付人民币17.3万元整,尚欠人民币1万元不愿支付。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两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装修余款1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装修合同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武汉远东科技的装修关系;证据二、报价单2份,证明:工程的款项有多少;证据三、银行付款记录表,证明:被告武汉厚瑾环保付过的款项及付款时间;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武汉厚瑾环保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2月13日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房屋的外墙装修工程,按照设计图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验收,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不得入住,如其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承担。工程款付款方式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比例直至完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装修施工义务。完工后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入住,并由被告武汉厚瑾环公司保陆续支付两份合同的工程款项,已支付17.3万元,仍有1万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武汉远东科技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均需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入住视同验收合格,因此,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为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公司,并未加盖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的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武汉厚瑾环保公司共同承担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武汉清雅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汉明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