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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国民申请王海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641号申请人王国民,男,58岁,回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海峰,男,39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国民申请王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