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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乐瑾与徐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瑾,徐小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号原告:陈乐瑾,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马,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乐瑾诉被告徐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