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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傅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傅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燕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525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 判 长  俞露烟人民陪审员  孙象伟人民陪审员  章玲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