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竹堂与贡贝、贡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竹堂,贡贝,贡增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8民初50号原告:梁竹堂。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肥乡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贡贝。被告:贡增祥。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沙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77号沁乐园小区综合楼*层。法定代表人:武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梁竹堂与被告贡贝、贡增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文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贡贝和贡增祥委托代理人梁沙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张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8月20日10时50分许,被告贡贝驾驶被告贡增祥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肥乡县广安路034兴华南线1支线06线杆处与推行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肥乡县交警大队认定,贡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冀D×××××号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参加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3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肥公交认字(2015)第00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贡贝驾驶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贡贝具有驾驶资格;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贡增祥系该车的车主及该车具有合法的行驶资格。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用以证明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医疗费票据7张及费用清单,用以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28440.49元。原告在肥乡县医院的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8、交通费票据17张,计款1636元。被告贡贝、贡增祥辩称,事故发生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20万元,原告的合法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二答辩人为原告垫付了赔偿款1500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贡贝、贡增祥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事故押金收据1张,计款10000元,其中原告领取6000元。2、原告之孙梁建收到垫付款9000元证明1份。证据1、2用于证明二被告为原告垫付赔偿款1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辩称,1、在原告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保单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未提交证据。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贡贝、贡增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在证据5及证据7中都记载原告有高血压2级,因此,应当将该医疗费予以剔除;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交通费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对被告贡贝、贡增祥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庭经质证、认证,查明下列事实:2015年8月20日10时50分许,被告贡贝驾驶被告贡增祥所有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乡县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华南线1支线06线杆处,与由北向南通过道路的原告推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肥乡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贡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到肥乡县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支付医疗费28440.49元。原告主要伤情为:顶部、左侧颞部头皮撕裂伤。诊断载明: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另查明,被告贡贝、贡增祥为原告垫付了赔偿款15000元。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贡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28440.49元;2、护理费4498元(24141元÷365×34×2);3、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50元/天×34天);4、营养费680元(20元/天×34天);5、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5818.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998元(4498元+500元)。原告其余损失20820.49元(35818.49元-10000元-4998元),根据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辩称不应承担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贡贝、贡增祥为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5000元,原告应在获得赔偿后予以退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竹堂各项损失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竹堂各项损失49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竹堂各项损失20820.49元(其中被告贡贝、贡增祥领取15000元);四、驳回原告梁竹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承担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承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小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