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黄兴鸣与宋光环、邹国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鸣,宋光环,邹国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393号申请执行人黄兴鸣。被执行人宋光环。被执行人邹国源。申请执行人黄兴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光环、邹国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光环、邹国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光环、邹国源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光环、邹国源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