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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30号申请执行人蒋力,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4号。现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