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吕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催字第61号申请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望。申请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