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张宗任、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张宗任,周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338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张丽梅。被告张宗任。被告周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张宗任、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该案属于皇姑区管辖,原告申请撤诉,再去皇姑区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于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