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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谢×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2650号原告谢×,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高×,女,1950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自勇,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琪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高×及委托代理人赵自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诉称:我与高×在东北生产建设兵团自由恋爱,后随知青返城,于197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于1979年6月3日生育儿子谢×1。由于婚前恋爱过程比较仓促,未婚先孕,在缺乏深入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情况下奉子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平淡无味,没有快乐可言。双方婚后几乎再没有情感的沟通,更不要说有夫妻亲密感情的存在,一直以来我都是表现出对婚姻生活的失望,我也多次表达离婚愿望。在高×提出孩子还小等孩子长大再离婚的请求后,我认可了。双方的婚姻形式也就在低沉的家庭气氛中保持下来。从1985年至今30年,双方就再没有夫妻生活了。多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互相照顾体贴,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美满。随着年岁越来越大,向往美好生活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我开始考虑不能这样委屈自己生活下去,我不想再忍受婚姻的痛苦了。为了活好未来,我提出离婚诉讼。我们孩子已经长大成人,自立门户,不存在抚养问题。我们共有两处房产,市场价值基本相同,请求将房屋所有权依法分割,汽车等财物也依法分割。现诉至法院: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依法分割北京市×区×里×号楼×单元×号房屋、北京市×区×西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等财产。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谢×所述情况均与事实不符。对我恶意诬陷,是为了达到抛弃我的目的。我与谢×夫妻感情尚好,我为了谢×和整个家庭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如今年老了,没想到等到的是谢×的离弃。对于谢×所述双方30多年没有夫妻生活,我不认可。我50岁后身体变得体弱多病,很容易骨折,甚至打个喷嚏都会骨折。医生嘱托我不能自己一个人去买菜。自2010年以来我已经作了4次手术,每次手术费用都需要好几万元。而谢×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对我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谢×退休后变得尤为明显,根本不着家,几乎天天国内、国外旅游,经常和我吵架。即便如此,我也没有想过离婚。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和其他家庭主妇一样,照顾谢×、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将家里收拾的干干净净、有条不紊。谢×在家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我自己却省吃俭用,我所做的一切,谢×都是非常清楚的。我伺候谢×父母一日三餐、就医住院,直到老人离去,或许谢×都不知道,我的行为将谢×母亲感动到流泪。如今我已经66岁了,如果离婚,我的生活将变得异常艰难,我希望双方还是按照以前的方式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谢×与高×系自行相识,于197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79年6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名谢×1。经询,此次系谢×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因感情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同时须兼顾夫妻责任及家庭责任。谢×与高×缔结婚姻至今近三十年,共同生育养育儿子,共同经历人生变化,具备感情基础,应倍加珍惜。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及争执在所难免,夫妻双方性格差异亦属常见,双方应正确面对并慎重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增进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自谢×所述,现并不存在根本性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且谢×与高×年龄已大,高×身体及健康情况欠佳,双方均需要对方的关怀与照顾,应给予双方机会为挽救婚姻、维护家庭而努力。故此,本院认为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