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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552号原告苏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岳鸿杰,河南省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