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9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界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界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9130号原告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建工大厦2511室。法定代表人施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界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卢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界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界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