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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乔某某与杜某某、魏某某、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乔某某,杜某某,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特3号申请人朱某某,女,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某某村。申请人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某之子。被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申请人朱某某、乔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某某、魏某某、杨某某所涉及事故车辆陕A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乔家底村的杨集用(2014)第某某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及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某某、杨某某的陕A某某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刘雨蓉代理审判员  武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