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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学清与吴涛、王荣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清,吴涛,王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853-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清,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吴涛。被执行人王荣娟。申请执行人杨学清与被执行人吴涛、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黄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涛、王荣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清偿本金时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后收取880元,保全费804元,合计1684元,执行费740元,由被告吴涛、王荣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黄民初字第00515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昌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