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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杜华生与常州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华生,常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华生。委托代理人孙忠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民政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许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长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庆,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华生因诉常州市民政局不履行落实医疗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行终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华生申请再审称:1、根据民政部第53号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常州市民政局是核定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法定主体,原审法院认定常州市民政局不是核定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法定主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与中央文件的规定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常州市民政局为申请人办理正师职退休军官医疗待遇。被申请人常州市民政局提交意见称:1、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及《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常州市民政局不具有核定医保待遇的职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亦没有规定常州市民政局是核定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法定主体;2、常州市民政局已依法为申请人申报了医保待遇,申请人享受县处级医疗待遇;3、常州市民政局已积极履行安置、管理服务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落实问题涉及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多个职能部门,民政部门不是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核定主体。本案中,常州市民政局按照规定为申请人杜华生申报了医疗保险,办理结果为申请人享受县处级医疗待遇。为解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问题,常州市民政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建议,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出台会议纪要,提高了移交地方安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以上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常州市民政局已积极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杜华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华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