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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艾汉涛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汉涛,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艾汉涛,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住武昌区荆南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关于申请执行人艾汉涛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5)鄂鄂武昌民初字第026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向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用26221元,工资306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29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