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惠娟与天津市绿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娟,天津市绿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娟。被执行人天津市绿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82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