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山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山,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桔井路。法定代表人祁永东,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峰,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华,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家属区院内。上诉人朱山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山,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何金华、肖峰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查明:朱山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6组村民。2013年6月21日晚11点多钟,朱山发现有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施工,便要求停工。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随即报警。苏仙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阻,之后,将朱山强行带到白鹿洞派出所进行询问。2013年6月22日3点左右,朱山自行从派出所离开。朱山于2013年6月25日向苏仙公安分局申请公开朱山被非法抓捕、限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询问等相关信息,但苏仙公安分局至今未向朱山公开。朱山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作为苏仙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朱山就是该案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朱山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苏仙公安分局向朱山公开苏仙公安分局对朱山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案件材料,因此,朱山的起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山的起诉。”上诉人朱山上诉称:朱山向苏仙公安分局申请公开自己被非法抓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询问等相关信息合理、合法。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一、撤销一审裁定,支持朱山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苏仙公安分局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苏仙公安分局应当对朱山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给予答复,但苏仙公安分局至今未予答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苏仙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朱山就是该案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朱山的起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因此,朱山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山的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九香审判员 黄永文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