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9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檀德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超,副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