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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方世平、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平,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世平,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农民。2015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世平、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方世平、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方世平驾驶租赁来的牌号为浙J×××××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搭载被告人赵某窜至台州市开发区纬二路儿童摄影工作室北面的人行道上,由赵某望风,方世平使用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梁某停在此处的蓝色五星钻豹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0元。后经销赃,方世平、赵某得款500元。同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方世平、赵某结伙又窜至台州市开发区白云山南路平安银行南边墙角,以上述方式窃得刘某停在此处的黑色台翔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接着,被告人方世平、赵某结伙窜至台州市开发区1979餐厅楼下,以上述方式窃得吕某停在此处的黑色安琪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900元。上述台翔电动车、安琪儿电动车经销赃,被告人方世平、赵某共得款1100元。同月2日凌晨,被告人方世平、赵某在台州市开发区欧尚超市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方世平所驾驶车辆及其身上查获“一”、“7”字型撬棒各2把、“T”字型撬棒、“U”型锁各1把;在赵某身上查获赃款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世平、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一”字型撬棒2把、“7”字型撬棒2把、“T”字型撬棒1把、“U”型锁1把、通告照片、被害人梁某、刘某、吕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租车单、路面轨迹记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收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世平、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6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世平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五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字型撬棒2把、“7”字型撬棒2把、“T”字型撬棒1把、“U”型锁1把予以没收;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分别梁曌四百五十八元、刘满海三百一十三元、吕琦六百二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