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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戚来、周锦霞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戚来,周锦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08-2号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S374线高阳段湛江。法定代表人:方杰文。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戚来,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0050。被告:周锦霞,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149。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来、周锦霞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南国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和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郑伟玲人民陪审员  陈文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