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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1875号 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A。 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四街与三和五街之间沂蒙二路以西(成都市与沂蒙路交汇处路东北侧沿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朱水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向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