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标、金先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标,金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标被执行人金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04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先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先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先红(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8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