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生,汉族,住顺庆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