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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生,汉族,住顺庆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