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豫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鹤壁市鼎鑫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韩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鼎鑫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3豫民初81号原告鹤壁市鼎鑫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清华园小区51幢第3号、4号商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瑞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苗森,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雁冰,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鹤壁市鼎鑫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