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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01号原告罗某,男,1992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205181018,汉族,住盱眙县马坝镇陵园路237号。被告李某,女,1971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12286247,汉族,住盱眙县马坝镇陵园路14号。委托代理人刘权宏,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15日在开庭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收取26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