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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进与王青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王青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第00611号原告:刘进。被告:王青松。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时代名都小区A栋。负责人:张宏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与被告王青松、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刘进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