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2号原告: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申继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兴贵,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