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宗建、王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宗建,王建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该社客户部经理。被告王宗建,农民。被告王建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宗建、王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