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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宗建、王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宗建,王建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该社客户部经理。被告王宗建,农民。被告王建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宗建、王建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