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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鑫杰与被执行人刘东杰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杰,刘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杰,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东杰,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鑫杰与被执行人刘东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莱州执字第39-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东杰所有的鲁Y1J0**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东杰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莱州执字第39-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东杰所有的鲁Y1J0**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