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鑫杰与被执行人刘东杰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杰,刘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刘鑫杰,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东杰,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鑫杰与被执行人刘东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莱州执字第39-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东杰所有的鲁Y1J0**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东杰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莱州执字第39-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东杰所有的鲁Y1J0**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