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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贺红英与姜明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英,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贺红英。被执行人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明与宋霞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明或其配偶宋霞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