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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海群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海群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31号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唐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孝永,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承标,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主管。被告罗海群,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海群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郴州雄森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