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