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讲宇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讲宇,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陈讲宇,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陈老行政村当中寨**号。被执行人柳利红,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杨郑行政村柳庄*号。被执行人柳西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法英,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讲宇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返还陈讲宇15000元,但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银行存款15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