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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讲宇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讲宇,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陈讲宇,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陈老行政村当中寨**号。被执行人柳利红,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杨郑行政村柳庄*号。被执行人柳西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法英,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讲宇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返还陈讲宇15000元,但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利红、柳西华、谢法英银行存款15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