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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远与李培湖、高洪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远,李培湖,高洪娟,赵仁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远,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祥,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林、吴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远因与被上诉人李培湖、高洪娟、赵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门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远及委托代理人高旭东,被上诉人赵仁祥的委托代理人何林、吴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门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