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与紫金山路交口紫金花园1座地下室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晓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龙连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