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华笃与章丘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华笃,章丘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华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丘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汇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商东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军,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宋华笃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华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初乐坤审判员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