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409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易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易某某交纳。审判员 :王彦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