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向继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继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89号罪犯向继东,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继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9008.41元。同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继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向继东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向继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继东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继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75.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向继东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继东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