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之彬与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之彬,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郑之彬,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肥东新城开发区团结路与金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之彬与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