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怀华诉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华,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89号原告:胡怀华。被告: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怀华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怀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怀华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