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支邦凤与被执行人徐银祥、范成兰、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邦凤,徐银祥,范成兰,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639号申请执行人支邦凤。被执行人徐银祥。被告范成兰。被告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支邦凤与被执行人徐银祥、范成兰、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建高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内容如下:“一、被告徐银祥、范成兰、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支邦凤借款100万元,于2013年1月15日前偿还3万元,同年4月15日前偿还3万元,同年7月15日前偿还9万元,同年10月15日前偿还9万元,2014年1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同年4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同年7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同年10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2015年1月15日前偿还18万元,余款18万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可按总标的105万元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徐银祥、范成兰、盐城市华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建高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