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张斌与袁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袁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张斌,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袁丽娜,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袁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张斌自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