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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柳庆国与天津金苓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庆国等,代表,天津金苓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92号申请执行人柳庆国等14人。申请执行人代表:柳庆国。被执行人天津金苓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苓,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庆国等14人与被执行人天津金苓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92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津0114执19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天津金苓自行车零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924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0114执19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