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琦昌、王美婷等与国学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琦昌,王美婷,周秀娟,周昱辰,国学忠,孙增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08号申请人周琦昌。申请人王美婷。申请人周秀娟。申请人周昱辰。被执行人国学忠。被执行人孙增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驻寿光市圣城东街198号。负责人郭秀真,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王美婷、周秀娟、周琦昌、周昱辰与被执行人国学忠、孙增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学忠、孙增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21.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